最新离职补偿金一览表+案例解析(建议收藏)
随着金三银四招聘旺季的到来,这员工的离职,也是众多HR小伙伴们特别关心的问题。都说离职处理不好,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每一个合格的HR,都应该知道员工离职补偿金的计算。那么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2020年最新版离职补偿金计算方法,助力HR在金三银四招聘旺季中,从容应对员工的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员工的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汇总如下表:(这个表建议大家收藏备用~)
《员工离职补偿汇总计算表》
补充备注
针对上面这个计算表,我们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点。
1. 经济补偿金中的N代表了什么?
简单来说,N、N+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2. N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就是N。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4种——
- 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辞职
- 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
- 经济性裁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2种——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 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3. N+1指的是什么?
只有出现这3种情形——
- 医疗期满、
- 工作不胜任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这里的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
4. 2N指的是什么?
2N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
在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实践中难以恢复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具体算法及遵照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员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7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张三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5年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时间为5.5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
那么张三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张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员的,那么张三的在职时间为5年7个月,其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就是6年。其他条件不变,他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劳动者月工资过高的经济补偿算法,遵循以下规则: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样举个例子来说明:
因为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适用08年以前的规定,所以,尚不能举出现实中能适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举一个未来的例子:
假设2022年,现行劳动合同法仍然适用,且未对本项计算规则进行修改。
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职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480000元,假设当地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14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0000元,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所以,计算李四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只能是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他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只能为12年。
那么李四的经济补偿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特别注意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计算适用不同的规则,应当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执行。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
这里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赵六1993年1月1日入职C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C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赵六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赵六从1993年到2008年已经有15年的在职年限,但根据2008年之前的规定,赵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只能补偿12个月工资。
所以,赵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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